合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录取原则

合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录取原则

  第四条录取原则

  1.同一专业按照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分别录取。

  2.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各招生学院根据录取总分排序,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研究生处,经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处统一公示。对需进一步考查的考生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核后,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复试。

  4.对于调剂考生,由学校研究生处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育部网站确认是否同意接受拟录取。如超过规定时间没有确认,视为不同意接受拟录取,学校将及时取消其被拟录取资格。

  5.各专业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处在校园网统一进行公示。